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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环球最新

时间:2023-03-17 18:12:51 来源:法问

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如何有效的申报破产债权,争取得到审查确认是债权人通过程序保护自身的重要途径。


(资料图)

法妞网友咨询: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赵子辉律师解答:

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已知债权人的通知:

1、管理人应通过发送出面通知、作询问笔录的方式要求破产企业提供已知债权人的名称、债权金额、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债权性质。

2、管理人可通过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网、启信宝、企查查等渠道,以及通过破产法院的内部系统搜集破产企业涉诉执信息,并延伸通过工商内档和诉讼、执行卷宗了解已知债权人的名称、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甚至委托代理人的信息。对于经过诉讼特别是经过执行的债权人,管理人务必要穷尽各种措施通知到位,通知的过程一定要留痕迹,形成工作日志,防范未申报债权的已知债权人以管理人未尽通知义务追究管理人责任。

3、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后新发现已知债权人。破产程序中,只要发现已知债权人,而管理人尚未通知的,就应当通知其及时申报,即使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毕竟,如果这些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就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相关破产法的权力,特别是其债权如审核确定,在破产企业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情形下,有可能就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另行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管理人不通知,这些债权人不来申报,也就有可能丧失了相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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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子辉律师补充:

破产程序耗时,清偿率低。因此,债权人基于各种原因在申报债权后可能会出现撤回申报、债权转让、名称变更、注销吊销破产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对此,管理人一定要及时对债权申报人的相关信息和统计结果进行更新,特别是向法院申请裁定无争议债权和破产财产分配阶段。

标签: 破产财产 破产程序 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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