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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快报!余立宁律师:构成重婚罪的一方一定会坐牢吗?

时间:2023-04-08 08:18:12 来源:法问

近日《我的前半生》成了居家必备,饭后必追剧。剧中的“渣男”陈俊生也意外的收获了许多小姑娘的芳心,网友称其:“最老实的婚内出轨”。

不过下面这位就没那么“老实”了,近日,台江区人民检察院就对一起有关婚姻的案件提起了公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件重现:半路“夫妻”,老公“超额”

家住台江区的被告人杨某某和林某某于1996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10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本该好好过日子的两个人,却在一次家人的介绍,改变了故事的“美好”。

2011年经杨某某堂哥介绍,认识了曾某某,日渐生情,并在长乐城关步行街附近租了一套房子,开始了漫漫同居。2013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怀了曾某某的孩子,同年10月曾某某在福州市台江区桂圆怡景小区租了一套房子,与杨某某同住。2014年3月8日,杨某某于武警福建省总院生下了曾某某的儿子。

原以为“好日子”就这样顺利过了下去,没想到自从生了儿子,曾某某就开始对杨某某进行家暴,看在孩子的份上,杨某某并未报案。因为家暴,杨某某决定离开曾某某。而在关系期间,杨某某因为害怕离婚后没有财产,曾某某不跟自己结婚,并没有跟自己的原配丈夫林某某离婚。

为“爱”重婚,老公“增员”可要三思,不小心可就犯法啦!

起诉和判决

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提起公诉。杨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原以为可以“换”一种婚姻,却不料成了“重婚”。有人会问: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究竟有什么区别?

湖北三雄律师所的余立宁律师做出解答:

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认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

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婚姻法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当然,重婚的涵义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交叉重合之处,事实上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这种同居是有名份的,即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不是以所谓的秘书、亲戚、朋友相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很明确:“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那么,犯重婚罪的,是否就一定会坐牢?

湖北三雄律师所的余立宁律师继续解读:

可能不用坐牢的情况——受害人保持沉默

重婚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起诉。但重婚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害人没有刑事自诉的,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后,由检察院法院提起公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重婚罪一般都是不告不理的,且多数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在经济生活上依赖于重婚的犯罪分子或者由于自身的软弱性,他们都选择了保持沉默,这样犯罪人就没法受到法律的制裁了。只有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被害人不起诉,但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的,才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之后向法院起诉,追究犯罪人的法律责任。

法定不用坐牢的情况——重婚罪追诉时效已过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而刑法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2年,所以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重婚罪追诉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应注意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重婚为行为持续性犯罪,追诉时效从重婚状态消除之日其计算满5年。

标签: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追诉时效 夫妻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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