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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微速讯:债权人向合伙人之一主张权利,是否对所有合伙人有效?

时间:2023-03-26 11:29:55 来源:法问

合伙,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那么,债权人向合伙人之一主张权利,是否对所有合伙人有效?

网友咨询:债权人向合伙人主张权利是否对所有合伙人有效?

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杨锁平律师解答:


【资料图】

债权人向合伙人之一主张权利的,该主张对所有合伙人有效。债权人只要向合伙人之一主张权利,即向各合伙人主张权利,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2、个人合伙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各合伙人对于个人合伙所欠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合伙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合伙人全部清偿债务。同时,合伙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任何一个合伙人偿还债务而消灭。

杨锁平律师解析:

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权与物权相对应,成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物权相比较,债权具有下列特征:

(1)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义务的一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有物。

(2)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人;物权只是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确定的。

(3)债权无追及力,而物权有追及力。债权可因发生根据不同分为因合同发生的债权、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权、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权以及因无因管理发生的债权等;因债权人的多少可分为单一债权和多数债权;因债权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可分为按份债权和连带债权;因债履行选择性可分为简单债权和选择债权。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标签: 侵权行为 主张权利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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