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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快讯:离婚案件中,精神病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吗?

时间:2023-03-22 15:15:50 来源:法问

“至高至明日月,至亲至疏夫妻”,夫妻之间本没有血缘关系,自缔结夫妻关系之日起,就成为了彼此的至亲,成为了互相扶持、朝夕相处的家人。配偶若生活难以自理,对方在法律上是第一顺位的扶养义务人,道德上也同样难辞其责。那么,离婚案件中,精神病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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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精神病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吗?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徐婧婧律师解答:

离婚诉讼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提出离婚诉讼,是婚姻当事人的自主行为,本人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之间是否离婚,应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另根据法律规定,已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是其配偶。若离婚诉讼的原告为精神病人的,从程序上讲,应当先经过特别程序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并变更监护人。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配偶是第一顺位监护人,如不变更则会出现原告席和被告席为同一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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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质上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一般只有在精神病人的配偶有遗弃、虐待等严重损害精神病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行为时,法院才会支持精神病人一方的离婚请求。

徐婧婧律师解析:

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了精神病人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

对于离婚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依据法理,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像正常理智人那样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他们的民事诉讼活动应由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故精神病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离婚。

综上所述,精神病人要作为原告直接起诉离婚,应先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再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变更监护关系及代理人。

标签: 精神病人 离婚诉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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