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有需求才会有供应,同样在投资交易市场中也如此,私募基金外包业务就是伴随着私募基金而兴起的,但是很多人对私募基金外包业务的相关规定不是很了解,那么私募基金外包制度是什么,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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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外包制度是什么,怎么规定的?
(资料图)
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黄初华律师解答:
私募基金外包制度就是把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的一些程序性事项(如发行债券、申请行政审批等)进行外包,从而节约管理人的时间成本。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时,应当就账户性质、账户功能、账户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账户异常处理等事项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做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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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黄初华律师解析:
该制度与私募基金托管制度虽然均属于外包服务,但存在以下差异:一是前者仅适用于私募基金募集阶段,而后者适用于私募基金整个募集、投资、管理以及退出阶段,是私募基金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二是前者具有强制性,而后者不具有强制性。三是前者仅对私募基金募集资金的安全划转承担连带责任,而后者需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是监督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但必须是基金业协会的会员;而托管机构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不一定是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因此,二者范围存在交叉,但不完全相同。五是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同时担任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而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不能是同一家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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