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一、公司起诉股东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有多久
在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
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隔离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时又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导致了明显的利益失衡。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并非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5)实践中,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责任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仅是在个案情形下否认法人的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而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根本否认,在个案之外,仍应认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是在出现法人人格否认情形时,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股东均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仅仅是追究实施了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对于没有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实践中多为中小股东,无须承担责任。三是股东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并不排除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公司责任完全转化为股东责任。股东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性质应为补充连带责任,即应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只有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方才由股东承担责任。四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债权应不亨有抵销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该股东也不应亨有别除权和优先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因此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实,不仅是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是可能承担责任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霸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标签:
15037178970
提起公司解散起诉的条件是什么?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是怎样的?
提起公司解散起诉的条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
公司解散了,清算组已进场,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具体的清算流程是什么?
公司解散以后,清算组接管公司以前,公司的一切财产均由董事会负责保管。清算组成立后,便接替公司董事会,开始进行清算活动。清算的具体步
一、拆迁安置房与商品房的区别:1、质量问题安置房一般利润有所限制,开发商可能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以至于安置房
怎样卖房子,卖房的技巧有哪些一、了解行情卖房者想要卖房子,首先就是要了解行情,可以关注房产信息,收集相关的资讯或者是向房产中介公司
一、什么叫做租售同权1、租售同权的规定是: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使得租房居民能够与买房居民享有同等权利的举措。具体表现为
广州二手房出售流程分为6步:第一步:对二手房的出售进行咨询。了解这种二手房出售信息可通过各种渠道,譬如亲戚朋友、经纪公司、报纸广告
买方无需贷款的1、卖方到中介挂牌。(一般卖方会在好多个中介挂牌,在没有买方成交意向前,只要知道房屋的大致情况即可)2、买方有初步意向,
一、抵押贷款利率多少1、贷款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4 77%;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5 04%(按各地政府实际情况定)
Copyright 2015-2022 法律问答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3000331号-17联系邮箱:434 922 62@qq.com